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范围详解
2024-08-01 10:51:26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是围绕履行所有者职责,综合运用国土调查、确权登记、相关管理数据等已有成果,建立科学合理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价格体系和核算方法,查清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范围,构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底图,形成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实物量、价值量、所有者职责履职主体情况和使用权状况、其他管理情况(保护和利用及权益维护等)等资产底数,支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此次清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7类自然资源资产,具体清查范围如下:

1、全民所有农用地(不含林草湿)资源资产清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全民所有农用地(不包括林地、草地、湿地)。具体包括耕地中的水田、水浇地、旱地;种植园用地中的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交通运输用地中的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的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其他土地中的设施农用地、田坎。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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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民所有建设用地资源资产清查: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全民所有建设用地。具体地类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工矿用地中的工业用地、采矿用地;湿地中的盐田;住宅用地中的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中的铁路用地、轨道交通用地、公路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交通服务场站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管道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的水工建筑用地;其他土地中的空闲地。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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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源资产清查:全民所有未利用地资产清查的范围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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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专项清查:指尚未设立使用权或使用权已消灭的国有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储备地块和其他地块。储备地块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给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土地资产;其他地块为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国有平台公司、基层政府或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具体实施工作(含前期开发)的土地资产。

5、矿产资源资产清查:包括油气矿产、固体矿产和其他矿产三大类。其中:

  • 固体矿产: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中109种矿产资源。

  • 矿泉水:根据清查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水源地、矿区、井或孔作为清查单元。

 

注:地方层面可结合自身资源禀赋特点,在表内矿产资源种类的基础上扩大资产清查范围,开展本地区优势矿产的资产清查。

6、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清查:林地范围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的国有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林木范围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地类为林地,且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数据中林木权属为国有的林木。

7、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清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权属为国有的草地。

8、全民所有湿地资源资产清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的权属为国有的湿地;清查对象包括权属为国有的湿地(不包括盐田)及湿地与海域重叠部分的沿海滩涂。

9、全民所有水资源资产清查:分为图斑清查和统计清查两部分。图斑清查河流水面、湖泊水面、冰川及永久积雪面积及分布状况,统计查清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数量、质量、开发利用状况等实物量属性信息。图斑清查实物量属性信息来自“国土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统计清查实物量属性信息来源于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成果,其中水资源量和开发利用状况等来源于水资源公报,地表水质量来源于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地下水质量来源于自然资源部地下水监测报告和地下水年度调查评价成果。地类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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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海洋资源资产清查:我国内水和领海(不包括钓鱼岛和赤尾屿周边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资产清查范围为我国管辖范围内国务院已公开的无居民海岛(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11、国家公园资产清查:为国有和集体的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和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国家公园具体名单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