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矿业权出让收益
2024-03-04 15:06:32

引言:为进一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那对于矿业权人来说《办法》施行后有什么变化呢?

 

1、明确了按出让收益率征收方式的规定:《办法》将现行的绝大多数矿种在出让环节“一次性趸交”,调整为对《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内的144个矿种(占法定173个矿种的83.2%)“按额征收+逐年按率征收”。其中,“按额征收”部分,在出让环节依据竞争结果确定;“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矿业权人在开采销售后依据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让收益率)按年缴纳。

 

2、调整了首期缴款比例:《办法》将“按额征收”部分矿权出让收益首期缴款比例从“不低于出让收益的20%"调整为“不低于10%且不高于20%",降低了“按额征收”的首付比例。贵州省内按黔财综[2018】1号文件规定执行,首次征收比例继续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的20%执行。

 

3、调整了缴款期限:《办法》将矿业权人缴纳时限从收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延长到30日内。完成首期缴款后,矿业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自行申报缴纳。“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缴费人在不晚于次年2月底前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上一年矿业权出让收益,。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办法》的相关内容吧!

1、矿业权出让收益额征收范围?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2、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方式有哪些?

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3、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范围是什么,具体又是怎么计算和申报缴纳的?

(一)征收范围: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具体范围为《办法》所附《矿种目录》所列矿种。

(二)征收方式:

(1)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按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2)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按起始价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起始价按《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执行。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销售收入按自然资源部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按出让收益率形式缴纳时,出让收益率的确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矿业权人办理申报缴费,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核实确认相关矿种与出让收益率的匹配性等信息后再提交申报,避免出现多缴少缴情况。

(三)申报缴纳: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成交价部分以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最迟不晚于次年2 月底。

温馨提示:《办法》对矿业权人据实申报和缴款责任作了规定。矿业权人应按照《办法》规定,主动到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人不据实按销售收入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4、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范围是什么,具体又是怎么计算缴纳的?

(一)征收范围

(1)《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继续缴纳剩余部分。

(2)《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135号)印发前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需承担资金占用费的,应当继续按规定缴纳。

(3)除《办法》所附《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4)其他应适用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情形。

(二)计算缴纳

(1)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

(2)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三)申报缴纳

《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继续按照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办法》实施后。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

温馨提示:如发生合同、权证内容变更等影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情形时,矿业权人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申报。

 

5、怎么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机关?

按照《办法》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一般情况下,由矿山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税务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共同确定具体征收机关。矿业权人可通过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也可前往矿山坐落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申报缴费。

 

6、怎么办理矿业权出让收益退库?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权限逐级报批。涉及中央分成部分退库的,应由省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提出申请。

 

7、如果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对矿业权人有什么影响?

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财综[2018]1号)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2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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